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袁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垚,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夏立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702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6467.92元。执行费134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与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4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总对总查控与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刘惠峰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