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巨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702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袁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巨峰,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申请人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7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呼伦贝尔市点维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巨峰给付申请人欠款403650元,执行费59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本案后,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巨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于2019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巨峰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其名下证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社会保障金信息、无房产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土地信息。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委托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巨峰财产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巨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告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乌力吉
审判员刘惠峰
人民陪审员吕白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