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肇庆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南雄市震东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202执1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六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45648904-3。 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古塔中路13号二层20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820442-8。 被执行人:南雄市震东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财政局招待所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9745259-4。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南雄市震东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肇仲案字5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确认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南雄市震东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广东省肇庆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设计费2458009.22元、仲裁费用21150元等。因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南雄市震东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1月23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代为执行本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南雄市震东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南雄市雄州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二土地使用权[证号:雄府国用(2012)第2843号]及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南雄市震东商业投资有限公司99%股权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冻结,其所处的地上建筑物亦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