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家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家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529民初1204号 原告:内蒙古家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方悦名都东门南侧50米A7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正镶白旗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住所地:太仆寺旗宝昌镇解放路大街路南。 负责人:***,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内蒙古家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镶白旗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家兴建筑设计有限 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以原告与被告庭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家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家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3.41元,由原告内蒙古家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