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东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风分公司纠纷一案,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宝仲裁字第7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风分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剩余申请执行标的为591740元。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宝鸡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风分公司银行账户内231740元到本院账户,余下的36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宝鸡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风分公司向本院缴纳。2020年12月10日,案款591740元由本院一次性划拨给申请执行人东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案双方债权债务消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执恢3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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