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永明项目管理公司与东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公司,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4民终1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平市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兴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221830139G。

法定代表人:段晓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孟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01。

法定代表人:唐晓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智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淼,系该公司建筑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7967961M。

法定代表人:张宁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庆雷,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义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信义巷11号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547

法定代表人:李曦涛,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兴平总公司)、上诉人东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设计公司)、上诉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明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以下简称边海防学院)、原审被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以下简称电子勘察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5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平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孟军及郭磊、上诉人东辰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智敏及姜淼、上诉人永明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被上诉人边海防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义虎及任建岗、原审被告电子勘察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兴平总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陕0425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对本案关键性的“修复”成为“重建”使得相关费用认定错误。原审判决对本案涉及的“修复”认识错误,导致对主要事实未查明,本案是基于建筑施工合同部分质量问题而产生纠纷,原告一审诉请亦为要求承担损毁路段的修复费用,但其提出的费用却是参照一个新设计的建设预算,甚至超过原建设成本三倍之多,显然不是“修复”费用。这一诉请显然是将“修复”以“重建”偷换概念。

上诉人认为基于本案事实及双方合同关系与法律规定,“修复”这一概念的范畴应该是在参照原设计方案标准上的维修,复原,可以说上限为最初的建设成本。也就是说即对一审原告的这一“修复”费用的认定首先应查明该路段的建设成本,并以此为修复责任划分的基数。上诉人认为,并未提出真正的修复费用的相关证据,原审判决对其这一诉请事实未予查明并使得原审原告以“重建”费用偷换“修复”费用得以混淆,并判决支持是严重不公,是错误的。

2、原审判决以未发生的预算作为修复责任范围和划分,而非事实的保修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已经查明,上诉人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方是严格按设计图施工并符合设计图纸质量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方应对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及图纸有差错应及时提出。而该本案中设计图系未经地质查勘出具这一核心情况和原因,作为施工方其实是无法在设计图中知晓的,建设施工程序也并未要求施工方对设计图出具流程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作为施工方存在过错是对该条款的关注义务无限扩大,适用错误。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上诉人东辰设计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25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定性错误。东辰设计公司与边海防学院签订的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没有与被告边海防学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一审判决确认涉案道路修复费用共计781189.43元,上诉人承担117178.41元的认定错误。庭审中已查明,且已确认涉案道路出现断裂、下陷、受损的形成原因,是道路高填方、路基湿陷下沉及原回填不密实,造成路基沉陷,路面断裂下陷受损。且沟壑系被上诉人实施工程建设前填平。被上诉人隐瞒沟壑及工程实施前草率填平的事实。是在填平后基础上要求上诉人作路面建筑设计,但迟迟不提交合同约定的地质勘察报告是致命的过错,完全是被上诉人违反建筑法律规定的责任,其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一审确认被上诉人承担道路塌陷主要责任的事实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判决显失公平公正。3、一审判决确认“东辰设计公司作为设计方,其就案涉道路设计的施工图存在缺陷和瑕疵。即其在未要求原告提交地质勘察报告等材料的条件下,即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认定失实。真正的事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明确约定: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但至今被上诉人未提交。上诉人依据其所提交的文件所作的初步设计方案并无过错和不当。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文件:地址勘查报告。一审判决置合同约定的真实事实于不顾,确认上诉人为要求原告提供的确认无视双方签订的建设设计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上诉人多次要求提供,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先按提供的资料做,至今一直未提供设计之前法定的前置资料。4、被上诉人未经审批擅自使用上诉人设计的图纸,且罔顾上诉人所设计图纸上的道路设计总说明的十项醒目提醒。从接到电子版到正式的施工图纸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致案涉道路出现损害,责任不在上诉人,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存在一定过错没有证据支持。第七条第二款提示,未经设计单位认可,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图纸。上诉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的位置被挪位,且被上诉人在法庭上承认移位的事实。涉案70米塌陷道路为南北道路,实际建成道路比原设计的道路位置向东平行位移90米。涉案70米塌陷道路与原告东辰设计公司设计的道路范围无关。设计的长度为555米,而施工建成的长度为372米,被上诉人抛弃上诉人设计的图纸私自改变设计位置,造成的塌陷道路后果,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理何在?4、一审法院审理案件、委托鉴定、采信证据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人永明管理公司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判令上诉人承担62495.16元的内容,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为:1、鉴定报告关于责任划分的结论与本案基本事实严重不符,该结论与鉴定报告关于形成原因的结论存在严重的逻辑矛盾,不能作为划分上诉人责任的依据。根据鉴定报告的叙述,造成涉案道路断裂下陷的原因是涉案道路高填方路基湿陷性下沉及原回填土回填不密实造成路基沉陷,路面断裂下陷受损。鉴定机构在已经明确了形成原因的情形下,只能依据该原因确定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但是,鉴定机构却没有依据此原因来判断上诉人的责任,而是在确定责任时另行提出了上诉人未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及时阻止、未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理由。

如果上诉人的不作为与道路塌陷的形成原因没有直接的关联性,那本案就不存在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路基湿陷性下沉属于建设单位在施工交底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明示的风险因素。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经告知上诉人这一风险,并且,监理依据所列举的文件中也根本没有提及路基湿陷性下沉的风险。实际上,建设单位根本没有预计到这一风险。道路高填方路基湿陷性下沉的风险是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需要通过勘察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该风险是建设单位的责任,上诉人的监理工作并不涉及工程的勘查阶段,自然不应当为勘查阶段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风险承担责任。另外,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的土方回填是被上诉人在施工前自行完成的,原回填土回填不密实就只与被上诉人有关,与其他任何人都无关。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涉案道路修复费用62495.16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依据之一是鉴定报告中关于修复费用的鉴定结论。但是,这个鉴定结论本身缺乏客观性。作为鉴定机构,其得出的结论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当事人各方均认可的证据,鉴定机构不能把未经质证确认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道路工程预算价》属于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证据,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和一审其他被告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鉴定机构无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法律评价,更不能将该证据作为鉴定依据。其次,鉴定机构得出修复费用的结论并未考虑到本案工程的施工范围问题。根据东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设计方案,修复道路工程的部分内容已经超出了原设计和施工范围。超出原设计和施工范围的工程款本身就不应该由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承担,此部分款项应当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人民法院在确定各方责任时,应当将该部分费用从修复费用总额中扣除。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属于委托合同纠纷,不应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并审理。

被上诉人边海防学院对各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为:总体而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兴平总公司认为费用过高以及原设计存在瑕疵及缺陷,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未发生的预算也是必然要发生的费用。东辰设计公司在我方未提交勘察报告的情形下应根据现场实际和设计规范要求出具合格的设计文件,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永明管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具有专业技师和经验,应对施工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理,在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及时报告,存在监理责任不到位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处其承担责任正确。

上诉人兴平总公司同意其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上诉人东辰设计公司同意其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上诉人永明管理公司同意其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原审被告电子勘察研究院对其他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不发表具体意见。

被上诉人边海防学院在一审的诉请为:1、被告兴平总公司承担修复责任或者修复费用781189.43元及鉴定费5万元,东辰设计公司、永明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要求电子勘察研究院承担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东辰设计公司就边防学院5311工程的设计签订了《陆军边海防学院5311工程后续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6.2.1条约定,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015年11月份,原告作为发包人与被告兴平总公司作为承包人就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南坊镇的边防学院5311工程的土建及安装全部内容,包含室外附属配套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5311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其中包含室外附属配套全部工程内容。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11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7月28日,约定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

2015年11月份原告与永明管理公司就边防学院南坊镇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包括,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即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备案资料为止的监理服务范围,具体为5311工程南坊镇项目、5311工程及场地建设项目和附属配套建设。监理依据包括:国家及陕西省、西安市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兴平总公司按照被告东辰设计公司设计的道路施工图于2016年3月27日开始就案涉道路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2017年七八月份发现案涉道路沉陷,兴平总公司提出修复签证并就道路进行了修复。在施工过程中永明管理公司对工程负责进行监理。2017年12月10日经原告和四被告签章,案涉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2018年七八月份案涉道路再次发生沉陷,2018年12月7日原告、被告兴平总公司、东辰设计公司、永明管理公司就案涉道路沉陷问题进行了开会讨论,现案涉道路至今未予修复。

又查明:施工前案涉道路原貌为沟壑,且沟壑系原告填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5311工程连接主营区进出道路出现的约70米路基沉陷、路面严重破损地段的工程质量、形成原因、责任比例、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19年12月23日,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做出陕秦监鉴字【2019】第37号建设工程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关于工程质量: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5311工程连接主营区进出道路出现的约70米路基沉陷、路面严重破损地段的路面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厚度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垫层二灰石压实度及厚度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垫层三七灰土厚度满足设计图纸要求。2、关于形成原因:涉案道路出现断裂下陷受损的形成原因是涉案道路高填方路基湿陷性下沉及原回填土回填不密实造成路基沉陷,路面断裂下陷受损。3、关于责任比例:(1)建设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进行,未对涉案道路岩土工程进行地质勘察,即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次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未能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委托相应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涉案道路工程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导致所使用施工图纸中的设计缺陷未得到第一时间处理,在图纸使用方面留下了隐患。(2)设计单位陕西东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涉案道路地质勘查报告及地形图的条件下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有关规定。导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南坊镇演习场场外道路施工图》中未能对道路途经的高填方路基段和防水设施方面作出针对性的处理措施,且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边海防学院南坊镇演习场场外道路施工图》中亦未明确该高填方路段路基的相关质量要求。涉案道路施工图纸存在缺陷和瑕疵。(3)施工单位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承包该工程后,使用了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图纸,未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设计道路施工图纸中的差错,未提出意见和建议。(4)监理单位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建设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施工单位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的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未提出合理化建议附有监督不力的责任。(5)依据勘察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勒察院与建设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签订的《建筑工程勘查合同》约定,涉案道路不在勘查工程范围内,故其对涉案道路发生损害无责。综上,相关单位对涉案道路发生的受损问题负有责任,但具体关于涉案道路发生损害各单位责任比例分担问题,由于没有相应标准,我所无法评判,建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各单位举证结果进行裁决。4、关于修复费用:依据东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涉案道路工程所出具的补充设计方案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提供的对涉案道路工程所出具的《道路工程预算价》,综合评定涉案道路工程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染拾捌万壹仟壹佰捌拾玖元肆角参分(¥:781,189.43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东辰设计公司就边防学院5311工程的设计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及《陆军边海防学院5311工程后续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原告与被告兴平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与永明管理公司就边防学院南坊镇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对案涉道路通过竣工验收后出现的沉陷受损修复费用781189.43元应如何承担。从鉴定意见来看,首先,涉案道路出现断裂下陷受损的形成原因是道路高填方路基湿陷性下沉及原回填土回填不密实造成路基沉陷、路面断裂下陷受损,而案涉道路原貌为沟壑,且沟壑系原告填平,结合鉴定意见中提出的原告未严格按照建设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对涉案道路岩土工程进行地质勘察即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及审图,故原告对道路塌陷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东辰设计公司作为设计方,其就案涉案道路设计的施工图纸存在缺陷和瑕疵,即其在未要求原告提交地质勘查报告等材料的条件下即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兴平总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其在施工时未对图纸进行会审并就图纸中的差错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永明管理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其在监理过程中对原告、兴平市总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监督不力,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本院按照各方当事人各自过错责任的大小依法认定原告、被告兴平总公司、东辰公司及永明管理公司分别承担70%、7%、15%、8%的责任,即原告自行承担546832.6元,被告兴平总公司承担54683.26元,东辰设计公司承担117178.41元,被告永明管理公司承担62495.16元。同时,诉讼费及5万元鉴定费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责任大小予以分担。庭审中,对于被告兴平总公司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永明管理公司要求原告支付监理费并赔偿损失一节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论处。遂判决如下:一、案涉道路修复费用共计781189.4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自行承担546832.6元,由被告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承担54683.26元,东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17178.41元,由被告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2495.16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庭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关于边海防学院在案涉道路施工中,曾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变更,并由东辰设计公司就变更出具变更设计图。现一审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费用以边海防学院自行统计的《道路工程预算价》为基础,而边海防学院则以东辰设计公司对涉案道路工程所出具的补充设计方案进行的预算。

二审中,法庭要求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对涉案塌陷路段修复费用进行划分,确定哪些是后期修复首次需要发生的费用,哪些属于与此前施工相重复的费用?鉴定机构按此要求划分为:重复发生的费用为312569.92元,后期修复首次施工发生的费用为468619.51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相关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其实有三个方面:1、涉案道路正常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正常流程应当是什么?2、各方在涉案道路设计、施工、监理中各自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3、依据各方在涉案道路设计、施工、监理环节中的过错,现各方对于边海防学院主张的修复费用应在何种范围内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道路的正常设计建设流程为:建设单位进行拟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勘察,形成正规的土地勘察报告后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组织对图纸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按照会审后的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并对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向建设方提供建议和方案。

本案中建设单位边海防学院自行填平营区范围内的部分沟壑后未进行施工道路范围内的土地勘察,就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道路设计,是本案所涉相关损失发生的直接起因,同时在第一次道路塌陷后应当组织各方分析原因,避免简单处理导致二次塌陷。故其应自行承担不必要产生的重复支出费用中的大部分。边海防学院辩称其不是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单位,这些工作超出其正常注意范围。但通过法庭调查已经查明,除涉案道路外,被上诉人还在营区范围内进行了其它建设,而这些建设在施工之前都是按照正常流程进行了土地勘察并形成了土地勘察报告。被上诉人唯独对涉案道路没有进行勘察并非属于注意不足,而应是自认为涉案道路无需进行土地勘察。

本案中的设计单位东辰设计公司在没有收到边海防学院土地勘察报告的情形下,按照正常情形应当进行催要,在未收到土地勘察报告的情形下不得进行设计工作。但其目前没有提交催要的相关材料,就按边海防学院的要求为其出具设计图纸,应视为其在道路设计环节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中的建设单位兴平总公司在施工前未进行图纸会审,未能发现图纸中的设计性缺陷,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而且在第一次道路塌陷后也未能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同分析产生塌陷的原因,而仅是以变更签证的形式简单的进行了修复,导致后来的道路二次塌陷,在此环节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兴平总公司应对被上诉人主张的修复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从减轻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中的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在施工之前应当就图纸设计方案的问题向建设单位进行反映并建议进行整改,也应该在第一次道路塌陷后积极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并提供专业化建议,但其并未进行相应工作。其作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的特殊主体,对于边海防学院道路施工不必要产生的重复支出费用应承担仅次于建设单位的责任。

现边海防学院申请对后续将发生的修复费用781189.43元及鉴定费5万元由各上诉人承担。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按照正常的施工流程,本案所涉的道路的土地勘察费用、处理高填方而必须进行的施工费用属于该项目建设的正常支出,不应由各方当事人依据过错程度来进行分担。本案中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是因为未进行道路范围内的土地勘察而导致发生的第一次塌陷后的道路二次施工费用(按正常地基未加强处理)以及第二次塌陷后塌陷道路路面及路基的施工费用(该施工范围以兴平总公司首次施工的范围为准),该费用因重复发生而成为边海防学院的不必要开支。现根据鉴定机构对后续修复费用的细化分项,该费用中的312569.92元属于重复支出,应当由各上诉人及被上诉人进行分担。分担比例按照边海防学院、兴平总公司、东辰设计公司、永明管理公司的顺序依次为70%、8%、10%、12%。各上诉人依次承担的数额为25005.59元、31256.99元、37508.39元。该费用中的468619.51元属于正常建设中的必要开支应由被上诉人边海防学院自行承担。

本案的案情涉及到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妥,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该纠纷。各上诉人提出的其它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判处结果不当,一审结果应予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各方予以合理分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5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涉道路后续修复中重复发生费用312569.92元应当由各上诉人及被上诉人进行分担。分担比例按照边海防学院、兴平总公司、东辰设计公司、永明管理公司的顺序依次为70%、8%、10%、12%。各当事人依次承担的数额为218798.95元、25005.59元、31256.99元、37508.39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10元,鉴定费用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兴平总公司缴纳1275元、上诉人东辰设计公司缴纳2830元、上诉人永明管理公司缴纳1486元。以上合计67701元,由上诉人兴平总公司承担5500元、由上诉人东辰设计公司承担6700元、由上诉人永明管理公司承担8100元,由被上诉人边海防学院承担474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军伟

审判员  王 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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