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民特30号
申请人:陕西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6XA67X33。
负责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刚,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01。
法定代表人:唐晓东,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斌,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风分公司(以下简称宝润地产扶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宝润地产扶风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鹏、仝刚,被申请人东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林、余红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宝润地产扶风分公司请求:一、依法撤销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宝仲裁字第75号仲裁裁决;二、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宝鸡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违反了仲裁的唯一性和终局性,不属于仲裁管辖范畴。1、双方合同中既有仲裁又有法院管辖,足以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中并没有就仲裁方式达成一致,仲裁不具有唯一性和终局性。2、《设计合同》中关于仲裁的约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二、仲裁庭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委员会未向申请人履行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一名仲裁员的书面告知义务,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均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庭组成程序违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未按照建设要求进行,没有完成图纸,图纸采光、容积率等都未达到要求,多次审核不通过。申请人至今没有见到过被申请人所谓的批复,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154万元设计费无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东辰公司答辩称,一、宝鸡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于法有据,符合《仲裁法》及相关规定。本案合同第8.7条约定就是《仲裁法》第16条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二、宝鸡仲裁员会在审理本案时程序合法,仲裁庭的组成符合法定程序。三、宝鸡仲裁委的裁决结果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宝仲裁字第75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设计费1540000元。二、本案仲裁费2308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第一、二、项合计1563088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
本院认为,《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从本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八条8.7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来看,双方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系达成了仲裁协议,属于宝鸡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不适用上述解释,申请人的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宝鸡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于2019年3月29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3月30日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首某某仲裁员,而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于2019年4月22日指定了首某某仲裁员及仲裁员,并于2019年4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4月25日收到并签收。2019年5月13日宝鸡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当庭对组庭人员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回避。综上,宝鸡仲裁委员会从受理该案至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及作出裁决均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申请人称仲裁庭程序违法,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
而对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按照建设要求进行,没有完成图纸以及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154万元设计费等均系案件的实体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的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风分公司申请撤销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宝仲裁字第7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风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宝萍
审 判 员 邱有前
审 判 员 马 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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