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东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陕西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陕西东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8)陕民申128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10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9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青,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万琴,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唐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宁,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薛永武,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成,男,1968922日出生,汉族,该研究院副院长,住西安市新城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公司)、陕西土木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土木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中院(2017)陕01民终10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0908号民事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形成合伙合作聘用关系,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构成承揽法律关系错误。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28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1020条规定,申请人没有承揽建筑设计工程设计合同的资格,但只要满足聘用关系,一个设计人员聘用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就满足进行勘察、设计活动的资格。申请人在本案中,负责协调管理为该工程所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协调管理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合伙合作聘用关系。其次,本案中,(1)申请人提供了建设工程的电气专业技术和西安建设工程设计市场上的人脉关系,是技术和人脉关系投资,属于实务和技术的投资;(2)申请人利用人脉关系为涉案工程设计招聘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五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工程建筑专业条件图纸范围内,协调管理各专业技术之间的冲突,以及雇佣人员的薪金洽谈,属于合伙经营和共同劳动的内容;(3)申请人对负责管理协调的工作范围内的技术文件成果承担盈亏责任,是与被申请人的共担盈亏事实。(4)庭审中证人张某某、蔡某某等证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合伙合作关系。(5)庭审中证人尤某某已确认被申请人***把扣押的申请人办公用的个人计算机由其转交申请人,也是实务投资的内容。(6)在(2013)新民二初字第0073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已向法院递交了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公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复印件,明确在其“建筑市政工程设计”一章中列表给出了各专业在建设工程设计项目中比例分配,这是案发时国家正在使用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中各专业的取费标准。(7)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向法院所提交和认可的证据来看,这些证据均显示对从事涉案建设工程设计的各专业人员的设计费用,而没有如被申请人与建设工程发包人那样是一个包含专业设计费用、管理费用等在内的整体承用,可以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各专业技术人员就业具有共同管理责任。据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合伙合作聘用关系。2、原审判决本案所涉及的办公楼、会议中心、水乡映月、滋膳堂、资阳茶坊、斗墨楼、天龙馆、汉水茶韵-//丙、公厕、林中茶廊等设计成果按80%计费违背客观事实,应全额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申请人向***交付了设计图纸。43、本案所涉及的北大门商场由于发包人兴安公园办公室的原因两次重大变更,原审只计算变更后的变配电室面积和去掉的地下二层面积,没有考虑变配电室移出后原建筑非原变配电室位置、原变配电室移出后原建筑所引起的设计变化、地下二层面积去掉后原建筑所引起的设计变化,该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的规定,因此,每次的变更,均应按照办公室的全部建筑面积给申请人计算设计费。54、本案所涉及的兴安大宅(宾馆)、水泵房、室外总平项目由申请人负责管理协调设计,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证据,且有证人张某某、蔡某某等人出庭作证,而原审对该事实未予认定。65、私人住宅设计工程和赵总家设计工程是被申请人***承揽的设计工程,其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设计图由被申请人完成,原审未予认定。

***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驳回***再审申请。

东辰公司提交意见称,该公司与***未形成任何法律关系,该公司亦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土木研究院提交意见称,该公司与***未形成任何法律关系。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本院听证中,***认可私人住宅和赵总家的设计是由***完成的,设计费已支付给***。***对***提出设计费已全额向其支付的主张不予认可。另,原审陕西东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东辰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本案所涉私人住宅和赵总家项目的设计,***提出系其设计完成,请求支付其设计费。原审以***证据不足未予支持,但***在本院听证中认可该项目的设计系***完成,故原审认定事实有误。2、兴安大宅宾馆、水泵房和室外总坪项目的设计问题。***主张该三个项目由其设计完成,原审以兴安大宅宾馆是***另找他人设计,水泵房和室外总坪石系投资方找他人设计为由,未支持***的主张。但原审就该三个项目***是否曾让***设计,如果曾找***设计,虽最终未使用***的设计图纸,是否存在应补偿的事实未予查明。3、北大门商场地下室的两层变更为一层、设备间外移而导致设计变更,应如何给***补偿的问题。本案中,***与***对该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设计变更对所涉项目设计产生怎样的影响需要专业判断,原审径行做出判决,依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 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 审判长杨晓梅

    审判员路亚红

    代理审判员逄东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矣妍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