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3执159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508号3306-H室。
被执行人:江阴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环北路2-1号。
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阴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阴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权利人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18.83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极少,且已被有权机关在先冻结。除此以外,本院通过银行、房产、证券、车辆、社保、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