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民初141号 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508号3306-H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为铭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