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民初141号
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508号3306-H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为铭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