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21民初7310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36元,保全费2899元,合计1243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