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与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6民初344号
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