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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与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莆田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闽0302行初67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凤冈路69号。 负责人***。 被告莆田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 负责人***。 第三人厦门新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101号一号楼第五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莆田市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拱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不服被告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莆田市城乡规划局施工图审查审批行政决定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该不动产所在地为莆田市荔城区行政辖区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全案移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引用法律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