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佛山丽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5民初25361号 原告: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丽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员工。 原告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丽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本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调查取证及和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7497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2497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3月30日起计至2020年1月16日止共65918元,以32997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BIM设计合同定金49333.3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佛山南海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佛山市南海区*广场项目建设工程的专业设计服务。后双方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佛山南海区*广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就设计方案变更进行了补充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履行义务,于2019年1月及3月向被告交付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于2020年1月向被告交付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告申请支付设计费。但由于被告的项目处于停滞阶段,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至今仍拖欠原告设计费合计3749750元。根据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每日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因其自身原因一直未支付相应设计费,故应从原告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次日起算违约金。另外,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佛山南海区*广场项目设计合同(BIM咨询顾问)》(以下简称BIM合同),约定原告提供专业BIM咨询顾问设计服务,被告须于合同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定金49333.3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至今仍未进行支付。综上,原告已按约定完成设计工作,但被告一直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原告主张的设计费包括设计合同项下的设计费2249750元、补充协议二项下的设计费1500000元、BIM合同项下费用49333.3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主张被告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设计合同第9条第4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依据补充协议二,图纸未经被告书面审核确认,被告无需支付750000元设计费,地下工程并未施工完成,建筑物单体施工进度未达到结构封顶程度,剩余20%设计费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合同项下剩余80%尚未达到付款条件。依据BIM合同第10条第2款,原告尚未提供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本院向佛山市中图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送调查函,该公司出具一份《关于调查函的回复》,本院确认该回复内容的真实性。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设计服务,工程项目名称为佛山南海区*广场;设计工作范围包括项目总体规划(含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花园等),建筑设计(含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地上、地下建筑包括公寓、商业、其他公建配套、车库及其他地下室等辅助设施但不包括地下人防工程等),场地竖向设计,以上未涉及的详见设计任务书;成果交付包括纸质、模型、电子文档设计成果;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增值税含税价),暂定含税总价为8999000元,结算总价为固定单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的单价标准为0,建筑设计地上部分单价为29.5元/㎡,暂估面积为246000㎡,地下室单价标准为18元/㎡,暂估面积为84000㎡,基坑支护设计费160000元,一星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设计费50000元,海绵城市设计费20000元;本项目按设计阶段分段计付设计费,支付进度为:1.概念方案设计阶段,合同生效并提交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899900元,完成概念设计成果并提交经甲方审核通过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交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5%449950元,2.方案设计阶段,完成方案设计成果并提交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且经甲方审核通过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交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899900元,3.扩初设计阶段,完成扩初设计阶段成果并提交,如项目所在地有扩初设计报审要求,则在扩初设计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且经甲方审核通过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交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20%1799800元,4.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全部设计内容并提供全套成果,在施工图设计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且经甲方审核通过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交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25%2249750元,5.项目施工配合阶段,在地下工程全部完成施工后,乙方提交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5%449950元,在所有建筑单体施工进度完成结构封顶后,乙方提交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899900元,乙方完成场外综合管线图及景观施工图配合工作后,乙方提交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5%449950元,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合格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交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899900元;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暂定总价的相应比例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按实调整设计费总价支付各阶段设计费用,以上各阶段设计服务费的支付必须以甲方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该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合同及设计任务书相应阶段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支付流程;若项目分期报批报建或实施开发建设的,除规划与建筑概念方案设计阶段费用按合同总额的实际比例付款外,其余则按已报批报建或实际开发建设的面积计付各阶段设计费用,付款节点不变;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材料后支付各笔费用,材料不全时甲方可以暂缓支付设计费而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甲方出具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签收证明以及该设计文件经甲方认可的书面证明,2.正本发票一份,3.设计单位的当期请款函;等等。 2018年7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BIM合同,约定甲方就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广场委托乙方提供专业BIM咨询顾问服务;暂定含税总价493333元,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10%49333.3元,第一阶段成果提交经甲方审查通过并书面确认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30%147999.9元,第二阶段成果提交,经甲方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40%197333.2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批文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20%98666.6元; 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佛山南海区*广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双方同意在设计合同基础上增加设计修改工作,含税总价1366500元;签订本协议后30个工作日支付20%定金273300元,提交全部变更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80%1093200元;等等。 2019年11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在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的基础上,本次设计修改费含税总价1500000元,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20%300000元作为定金,乙方提交全部变更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且经甲方审核通过书面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50%750000元,地下工程全部完成施工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150000元,所有建筑单体施工进度完成结构封顶后30个工作日支付10%150000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甲方书面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150000元,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如乙方未按规定提供发票,甲方付款义务顺延;等等。 2020年5月8日,原告方人员***向被告方工作人员***发送微信“王总请问这一笔请款几时可以批”,***询问“哪一笔”,***回复“施工图那笔,芬没请么”,***回复“都有的,批流程有点慢”“224万那一笔对吧”,***回复“嗯,还个bim首款”,***回复“嗯”。2020年7月14日,原告方人员询问***排款请款,***回复“区域还没做资金批复,预计要到月底才会有批复,批复之后才知道是否能排到款”。 2020年5月18日,原告方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方工作人员***发送标题为主合同请款、BIM请款-定金、补充协议二请款的三份文档,并发送“王总,请款已盖公章,请接收扫描件,盖章原件使用顺丰快递寄出……留意查收”。三份文档均为落款为2020年4月13日的付款申请,一份载明原告已完成设计合同的施工图设计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故申请被告支付25%的设计费2249750元,一份载明根据补充协议二申请被告支付20%的定金及50%的阶段设计费共1050000元,一份载明申请被告支付BIM合同定金49333.3元。后原告方人员询问是否收到付款申请的快递,***回复“收到了”。 本院向佛山市中图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送调查函,询问补充协议二项下的变更施工图是否提交该司审核及审核结果如何。该司于2022年2月7日出具《关于调查函的回复》,载明补充协议二项下的变更施工图由该司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并将结果已通知原、被告双方,该司未专门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诉讼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已支付完毕设计合同进度款中1-3点的款项。 被告确认原告已交付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工作成果,设计合同的设计方案已通过审核;因被告的资金问题,涉讼工程已停工,目前地下基坑支护工程进度完成80%,桩基础工程进度完成80%。 原告陈述,因涉讼工程停工,故原告尚未向被告开具发票,待被告支付款项后,原告可以开具发票。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BIM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设计人,主要义务为提供设计图纸,原告已完成设计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合格的设计成果,被告应当支付设计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3749750元(2249750元+1500000元)及BIM合同定金49333.3元,共计3799083.3元,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开具发票为原告的附随义务,涉讼工程的停工系被告自身原因导致,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及工程进度未达付款条件进行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合同约定原告需向被告开具发票但原告尚未开具,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丽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799083.3元予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4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4645.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591.35元,由被告佛山丽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05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