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1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山水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185号。
被执行人:铜陵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环城东路。
安徽山水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与铜陵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