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山水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57025642。
法定代表人:徐宝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定远县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双塘小区商铺住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迎宾路瑞阳华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438599842。
法定代表人:董成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山水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定远县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广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 敏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