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82民初515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辉县市信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学院路和苏门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金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99号(人民路与牧野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63842539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河南金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辉县市信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豫0782民初5158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辉县市信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212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321200元的其他财产。2019年10月9日,辉县市信跃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辉县市信跃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辉县市信跃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辉县市信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21200元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