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年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年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榆林鼎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560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年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鼎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802民初7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鼎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调解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年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鼎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年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200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6200元。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榆林鼎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上述案款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年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费6200元申请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鼎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鼎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