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702执保212号
申请保全人浙江当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汉中龙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702民初31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申请执行标的1100000元,本院同日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汉中龙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45301158********)账户存款11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36524.42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22日);
2、执行局依法查封被保全人汉中龙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汉中市汉台区××路街道××社区面积为xx平方米、权证号为陕20**汉台区不动产权第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5月13日至2028年5月12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702执保212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5年5月13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