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2民终6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6号之一钻石海岸80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贝洋里17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1.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与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不是劳动关系。厦劳仲案不字(2018)0096号显示***对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证明***与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不是劳动关系。事实上***签定的劳动合同、在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缴交社保仅是设计审核签名需要的条件之一,建筑设计行业规定除有设计工程师资格外,还必须有缴交社保的证明,尤其做外省项目(本省内的项目,有时不需要查社保缴交情况)备案要求之一就是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2.***的社保缴交情况证明其与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不是劳动关系。***社保由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缴交,说明其是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员工。***与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仅仅是基于建筑行业设计、审核签名需要而制作的不真实的劳动关系。
3.《承包设计协议书》证明***、***与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系劳务承包关系。2017年6月26日,***、***与天健厦门分公司签订一份《承包设计协议书》,双方责任与义务:(1)给排水、电气两个专业乙方(均有中级职称)长期从事本专业设计的设计人员聘任到甲方公司,并担任设备各个专业的设计人员及专业负责人,且在其设计的图纸上签字;同时会签其它除本专业外的其它工程设计专业的图纸;并且乙方也要做好其承接项目的三个专业设计图纸的自校、自审工作。该协议证明***、***与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系劳务承包关系,且***、***仅对自己所设计的图纸进行设计及专业负责人签字。
4.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主张其与***、***是劳动关系没有证据。如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主张其与***、***是劳动关系,应提供考勤、个税缴交等符合劳动关系的普遍行为的证明,但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正因为其无法提供,更加佐证他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系劳务合作关系。
5.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劳动报酬仅1500元,违反最低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证明他们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且不是真实的。***、***均是厦门市常住居民,根据厦门市相关法律规定即便是外来人员最低的劳动报酬也是每月1700元以上。而上诉人是拥有中级工程师资格的专业人士与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报酬仅1500元,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有悖常理。也证明是无效劳动合同,更证明不是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合作关系。
二、***、***与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是劳务合作关系,是计件收取劳动报酬,***、***没有获得厦门怡钛积工业园项目设计审核的劳动报酬,就证明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利用存有***、***电子签名的存档便利盗用其签名。由此可以证明双方是劳务合作关系,而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在一审中主张是劳动关系是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在本案一审期间,双方还有关于劳务报酬纠纷的案件即(2018)闽0203初12133号,该案并没有厦门怡钛积工业园项目,可以证明***、***并没有设计厦门怡钛积工业园项目,故此,***、***也没有向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主张该项目的设计审核的劳动报酬。此外,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如果主张该项目是***、***设计审核而没有盗用签名,那么***、***届时以本案的二审判决书可再向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主张厦门怡钛积工业园项目设计审核费。如果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认为已经支付该项目的设计审核费用,根据举证分配责任,其也应证明支付该项目费用的证据。
通过以上的分析,***、***是以计件方式获得劳动报酬,***、***没有获得厦门怡钛积工业园项目的设计审核报酬,证明怡钛积工业园设计施工图上的签名不是***、***所签,而是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盗用签名。
三、厦门怡钛积工业园项目设计审核签“***、***”名字有悖常理。根据***、***提交的录音在2018年3月27号上诉人与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已经闹的不可开交,无法合作,***、***2018年3月28号签字设计审核授权厦门怡钛积工业园项目出图,有悖常理。唯一能解释的便是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盗用签名的事实。
四、设计审核签名承担终身责任制的制度,决定没有报酬就不可能签名。我国严格的设计审核责任制度决定***、***没有去签署与其无关的项目,而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为了减少费用,私自盗用***、***签名的事实。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背客观情况,判决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天健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请求:一、判令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删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中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签名;二、追究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天健公司盗用签名责任,要求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天健公司删除怡钛积工业园项目***、***签名并要求承担侵权赔偿3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2017年2月,***与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岗位为电气设计,薪酬每月1500元。2017年5月21日,***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2017年6月26日,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承包设计协议书》,约定:设计范围为甲方指定委托乙方的工程项目中的工程给排水、电气和暖通专业工程设计;本合同生效后,从2017年4月1号起甲方应向乙方预付每个月14000元,支付对方至第一实际结算节点,预付的费用作为预支设计费;给排水、电气两个专业乙方(均有中级职称)长期从事专业设计的设计人员聘任到甲方公司,并担任设备各个专业的设计人员及专业负责人,且在其设计的图纸上签字,同时会签其他除本专业外的其他工程设计专业的图纸;本协议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期限一年,协议届满前三个月,双方若无异议,合作期限自动延长1年。2017年10月17日,***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获建筑电气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工作单位显示为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2018年3月27日,***电话告知***“协议续不续都要双方同意,那你也说不续,我也不同意再续,那我们双方都不同意续,那你四月份帮我社保退出,社保的一千块钱你也不用帮我出。我有新的证要用,新的公司要用。你社保在这边交影响我使用”。2018年3月28日,天健公司的厦门怡钛积科技有限公司怡钛积工业园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图纸,图纸上有***、***两人的签名。2018年5月22日,天健公司在厦门市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为***办理了退工手续。2018年7月16日,***、***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的上述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中,***、***称2018年3月28日天健公司的厦门怡钛积科技有限公司怡钛积工业园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图纸,图纸上***、***两人的签名,是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天健公司未经***、***的授权或同意,直接盗用***、***两人的电子签名,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天健公司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身份证、职称复印件均应在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存档,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没有删除的义务,故***、***请求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删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中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称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天健公司盗用***、***两人的电子签名,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天健公司不予认可。另,审核施工图并在审核栏上签字是***、***的工作职责,且出图时间也是在***、***的劳动合同期限内,故***、***请求追究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天健公司盗用签名责任,要求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天健公司删除怡钛积工业园项目***、***签名并要求承担侵权赔偿3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就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提交五组证据:证据一,《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主要证明***与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作关系。证据二,《社保缴费情况》,主要证明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没有给***缴交社保,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证据三,***的《劳动合同》,主要证明约定1500元的劳动报酬违反法律最低薪酬,是无效劳动合同,不是真实约定。证据四,证件名称:***的《劳动合同》,主要证明约定1500元的劳动报酬违反法律最低薪酬,是无效劳动合同,不是真实约定。证据五,《(2018)闽0203民初12133号判决书》,主要证明***、***没有获得怡钛积工业园的设计审核报酬,签名是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盗用。
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质证认为:一、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内容不能成立。***申请仲裁提供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承包协议,所以劳动仲裁当然认定他不是劳动关系。二、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个不能证明***跟天健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社保是天健公司一直要求***迁进来,***一直不迁进来,所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劳动合同为准,社保有没有缴交不是劳动关系的一个依据。三、证据三、四不属于新的证据,约定的报酬1500元是否偏低,不是作为合同无效理由;而且实际上***、***签劳动合同以后,每个月的工资都是6000元至8000元,也不是按1500元发的,所以不存在这个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四、证据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的签名是盗用,也不能证明需要支付设计费和审核费用。
天健公司质证认为,***、***提交的证据都不是新证据,其余质证意见与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即一审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其主张的事实依据是天健公司和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盗用***、***的签名用于其并没有实际参与设计的厦门怡钛积工业园项目的设计图纸上。根据查明的事实,2017年6月26日,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与***、***签订一份《承包设计协议书》,约定:设计范围为甲方指定委托乙方的工程项目中的工程给排水、电气和暖通专业工程设计;协议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2018年3月28日,天健公司的厦门怡钛积科技有限公司怡钛积工业园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图纸,图纸上有***、***两人的签名。从上述事实看,在《承包设计协议书》的合同期限内,***、***负有为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承接项目进行相关专业的设计工作,并在图纸上签字的义务。而本案争议的怡钛积工业园项目的设计及施工图出图落款时间均在双方的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间。***、***关于天健公司、天健公司厦门分公司在怡钛积工业园项目的设计施工图盗用其签名的主张,缺乏依据。
由于本案是侵权纠纷,双方在本案争议的有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是承包关系,以及设计、审核费用的问题,因与本案的具体诉讼请求无关,本院不作审核,当事人可另案主张。
综上,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的上诉,因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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