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辖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茹,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贝洋里179号。
法定代表人:吴顺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6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属《民事诉讼法》有关公司诉讼应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诉求的实质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案涉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云霄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依法管辖。除本案外,被上诉人以与本案同样的事由向云霄县人民法院起诉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且云霄县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为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被告***、***侵犯原告***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纠纷案件,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选择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嵘
审 判 员 周汉聪
审 判 员 王义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孙苇萍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