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凤执字第0082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