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凤执字第0082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