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凤阳地久天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凤执字第013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凤阳地久天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凤阳地久天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凤民二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凤阳地久天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等业务费574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凤阳地久天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