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合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联合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临沂日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民初12622号之一
原告:浙江联合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398号联合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兴灿,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日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次路与南横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傅海育。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合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日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联合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合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合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93元,由原告浙江联合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赵钦宇
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
人民陪审员  陆荣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代书 记员  栾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