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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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4执19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21)浙0784民初925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2021)浙0784执1982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人民币744788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