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802执异6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951981X4,住所地:衢州市五环路25-1幢34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隗***,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养心谷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BGB1E,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6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隗***。
在本院执行浙江海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浙江养心谷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海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隗***、***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海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浙江养心谷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浙080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浙江养心谷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海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设计费7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浙江海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浙0802执2418号。执行中,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浙江海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被申请人作为股东,各自均认缴出资500万元,本应于2019年9月8日前实缴却至今未缴,依法应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故申请追加两被申请人为(2019)浙0802执241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各自未依法缴纳出资的50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浙江养心谷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经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隗***、***,2016年12月12日的公司章程显示,隗***、***认缴出资额各为5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在2019年9月8日前缴纳。该公司2022年度公示的企业年报上显示实缴出资额为零元。在本案审查期间,隗***、***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认缴的出资已缴纳。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作为营利法人的公司的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股东的被申请人,其出资期限早已届至但至今未缴纳出资,因此,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隗***、***为(2019)浙0802执241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各自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