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3405号
原告:威海市城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109C号801、8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房地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夏村镇炉上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威海市城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房地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城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市城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