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21775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雷,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贝悉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4栋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辉,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深圳贝悉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8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喻湜
人民陪审员马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