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7102执32号之二
申请人内蒙古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内蒙古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