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7102执32号之一
申请人内蒙古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7)内710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