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院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财保74号
申请人:嘉峪关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瑞路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16024519D。
法定代表人:刘安斌。
被申请人:中铁二院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三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521000Y。
法定代表人:党北沈。
申请人嘉峪关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13676497元资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峪关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13676497元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的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详见《提供被保全人财产信息(线索)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峪关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董清梅
审判员  陈 桂
审判员  康慧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