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纬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汉峪金谷A2-802/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81710415。
法定代表人:蔡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哲,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帅,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店区***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兴居委会**代码B47628065。
法定代表人:陈佑山,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20)淄仲裁字第40号裁决,向被执行人张店区***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店区***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店区***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店区***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店区***新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