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纬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纬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尉犁县兴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5336号
原告:山东纬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经十东路**汉峪金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81710415。
法定代表人:蔡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汝志,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犁县兴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尉犁县党政办公大楼,,住所地新疆巴州尉犁县党政办公大楼89325851Y。
法定代表人:李超,董事长。
原告山东纬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尉犁县兴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纬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纬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92元,由原告山东纬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显瑞
书记员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