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902民初5768号
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7号龙泽园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225144128B。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某,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9025211375208。
法定代表人:程某1,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2,该村村委会副主任。
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设计费63894.88元;2、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7315元(按年利率4.75%,算了9年);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事实及理由:2011年8月1日,原被告协商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住宅小区建设进行设计,双方约定设计工程类型为住宅小区,设计层数为五层,以实际出图面积按8.0元/㎡结算设计费用,设计结果完成后,根据双方确认实际建筑面积为18202.86㎡,应收设计费为145622.8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设计费,尚欠45622.88元设计费没有付清。2013年7月12日,原被告协商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住宅小区门店进行设计,设计费按15元/㎡进行结算,设计费1827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设计费。
被告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方没有找我们要过设计费,认可设计费63894.88元,但需要庭后再查账;利息不承担,房屋还没验收交付。
本案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设计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费每平米8.0元,按实际出图面积计算;合同生效后三天内,被告支付设计费30%,原告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后,被告付清其余设计费,逾期则每天支付2‰的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2013年7月12日,原、被告协商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住宅小区门店进行设计,设计费按15元/㎡进行结算,设计费18276元。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工程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被告支付了部分设计费后,剩余款项未能支付,原告起诉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意思表达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辩称双方未结算、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不具备。2011年8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了以设计图纸实际面积计算设计费,2013年7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设计费约定明确,原告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后即应付清设计费,涉案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说明原告已经履行自身义务,被告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被告应支付的设计费的金额问题。合同既然约定应以实际出图面积计算,原告出具的设计图纸面积为18202.86平方米,故应以此面积作为结算依据。住宅小区应付设计费为18202.86×8=145622.88元,加上门店设计费18276元,实际应付163898.88元,减去双方均认可已支付的100000元,尚有63898.88元未付。被告称于2011年5月30日支付15000元、2011年7月22日支付1600元、2012年2月14日支付4万元,除了被告提交的记账明细外再无其他证据证实,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以上三笔款项已经支付的事实不予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设计费为63898.8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3894.8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损失的承担合同有约定,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客观存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拖欠设计费违约损失的请求亦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额酌定为63894.88×4.75%×8=2428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63894.88元;
二、被告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逾期付款利息24280元;
以上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0元,由被告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承担990元,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兴  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