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肃州区总寨镇双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902民初5770号
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7号龙泽园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225144128B。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某,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州区总寨镇双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双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902695610867G。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某1,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魏某2,该村村委会副主任。
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肃州区总寨镇双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肃州区总寨镇双闸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魏某1、魏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设计费33529.3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741.1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事实及理由:2011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担任双闸村明辉馨园住宅小区的1、2、3、4号楼的设计公司,协议约定小区设计楼层为6层,设计费用按8元/㎡计算,被告先付30000元作定金,后续按进度支付,后原告设计完成,设计面积为16691.17㎡,应收设计费总额133529.36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在付完10万元设计费用后,尚欠33529.36元没有付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被告推拖没有付清。
被告肃州区总寨镇双闸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双方未进行结算,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工程至今未进行验收;原告方的设计存在问题,导致小区居民反映较大且影响入住率;故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
本案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设计肃州区总寨镇双闸村明辉馨园住宅小区1、2、3、4号楼工程设计,设计费每平米8.0元,按设计图纸实际面积计算;合同生效后三天内,被告支付设计费30%即30000元作为定金,原告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后,被告付清其余设计费,逾期则每天支付2‰的违约金;由于原告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当;合同还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原告完成设计后,明辉馨园住宅小区1、2、3、4号楼进入施工阶段。2013年6月,涉案工程施工完成并于同年年底投入使用。被告2012年1月13日、2014年1月6日分别支付50000元给原告,下剩的设计费未能支付,原告起诉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意思表达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辩称双方未结算、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了以设计图纸实际面积计算设计费,原告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后即付清设计费。涉案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说明原告履行了自身义务,被告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被告认为原告设计存在问题的主张。设计若存在问题,应在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被告未能提交曾向原告提出设计缺陷的证据,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该项意见,亦不予采信。原告的主张有其提交的设计图纸为证,被告应支付的设计费确认为16691.17×8=133529.36元,减去已经支付的100000元,还应支付33529.36元。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且合同对此约定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应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3529.36×4.75%*8=12741.1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肃州区总寨镇双闸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33529.36元;
二、被告肃州区总寨镇双闸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酒泉市宏泰建筑设计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逾期付款利息12741.1元;
以上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8元,由被告肃州区总寨镇双闸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兴  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