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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3367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女,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鹏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协鹏建筑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卓越后海金融中心501/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杭州鹏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协鹏建筑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