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06民初37046号
原告:广州某某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鹤山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某某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某策划有限公司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28元减半收取7613.9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某某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