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富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策划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06民初37046号 原告:广州某某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鹤山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某某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某策划有限公司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28元减半收取7613.9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某某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