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784民初235号
原告: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鹤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十里方圆后勤中心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某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