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与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5民初12698号
原告: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62号,注册号440600000007176。
法定代表人:朱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晏,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怡海路海逸城市花园逸彩居(2号楼)108号商铺,注册号440600000018142。
原告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测量费24556元及利息(从原告开具发票之日即2014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2016年8月2日为1649元,暂合计2620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6日,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承办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尖东1路D17街区地段—利害尖东半岛花园一期绿化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原告已于2014年11月24日完成测量工作,并经被告验收。后双方核算上述工程的总工程款为24556元。原告已于2014年12月8日依被告的要求向原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在收到发票后一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款未果。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举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4年9月19日,被告委托原告对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号(D17街区)地段绿化竣工进行测绘。2014年11月24日,原告南海办事处的外业工作人员***对上述绿化竣工进行了测量并完工,测量面积为106766平方米,质量检测记录为:1、花园代码关闭;2、用地红线;3、门口两侧绿化;4、绿化可以合并。2014年11月25日,梁毅能对***实施的上述工作成果进行了检查,并由***进行了审核。2014年11月26日,原告派内业检查人员**对任务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质量等级为合格;2014年11月28日,***对**的上述工作进行了检查,并于2014年12月4日进行了复核;2014年12月3日,上述工作成果由**刻录了一式四份的光盘1份。针对原告完成的上述工作成果,经核算,共产生服务费24556元(106766㎡×0.23元/㎡)。
2014年12月8日,原告开具购货单位为被告、项目为测量费、含税金额为24556的增值税发票一张。
2015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征询函》一份,就截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的24556元,征询被告该信息是否有误,被告于2015年9月6日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并由经办人周水贵签名确认。
2016年7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晏向周水贵邮寄《律师函》一份,向被告催收案涉测量费24556元,邮寄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怡海路海逸城市花园彩逸居2号楼108号商铺。该邮件于2016年7月2日以原址查无此单位、收件人已离职为由予以退件。
2016年8月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关权利。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75%。
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测量其位于桂城街道××号地段绿化工程,有原告举证的《测绘任务通知单》、发票和已经被告确认的《征询函》为证,三者之间形成了完成的证据链,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案涉工程测量共产生测量费2455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测量费24556元,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抗辩,也不举证证明其已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了相关款项,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测量费24556元。双方并未具体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测量款,由于原告举证的邮件收件人为周贵水且未能有效送达予被告,故本院确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即视为其主张权利,被告理应向原告偿还测量费24556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付利息予原告,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归还借款24556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75%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06.95元,原告负担20.61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206.9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