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民初7226号
原告:***,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金来管道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96114467H,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民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宝金来管道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许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