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良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翔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翔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养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QAYP81。
法定代表人:余油萍,重庆翔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良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三汇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27788434D。
法定代表人:张云茗,重庆良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立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1572078Q。
法定代表人:唐淼,重庆华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良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洪湖东路****7-7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1461805W。
法定代表人:张**,重庆良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上诉人重庆翔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良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华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重庆良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9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重庆翔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良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向上诉人书面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翔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良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中林
审判员  陈胜泉
审判员  张海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