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李甜,***,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1418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X路XX号陕西省。

被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李甜,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

原告***与被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李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刘淑芳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