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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02民初3935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昭亭**路**号昭亭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楼**楼。 被告: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鳌峰中路**号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宣城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5元,减半收取710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