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联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0民初2号
原告:浙江联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娉婷,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胡正安,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联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公司)与被告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徽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娉婷、被告新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建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联建公司对新徽公司享有破产债权92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新徽公司承担。庭审中,联建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请为:1.请求确认联建公司对新徽公司享有未支付的合同款38万元,逾期违约金按每逾期一天按38万的千分之二从竣工验收通过后第八天开始计算至破产重整日即2018年8月15日。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17日,联建公司与新徽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新徽公司委托联建公司承担温泉二期度假酒店、书香云端山地别墅二期的工程设计,两份合同的设计费分别是70万元、120万元,共计19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第五次(最后一笔)付费金额分别为14万元、24万元,付费时间均为“竣工验收通过后七天内”,但该两个工程新徽公司一直未通知联建公司参与竣工验收,两个工程项目第五次设计费共计38万元,新徽公司一直未支付给联建公司。后联建公司获悉新徽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联建公司向新徽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2018年11月19日,新徽公司管理人通知联建公司,联建公司对新徽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对联建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联建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均为“竣工验收通过后七天内”,但该两个工程新徽公司一直未通知联建公司参与竣工验收,联建公司不知道该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情况,故不存在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情况。现新徽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联建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新徽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38万元。
新徽公司辩称,联建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其利息的计算方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设计费合计190万元,新徽公司先后于2011年1月26日、4月28日、9月6日,2012年11月21日累计支付152万元,后期再无支付任何费用,联建公司也未以任何形式向新徽公司主张权利,同时联建公司向新徽公司仅开具了145万元发票,即使联建公司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其主张的逾期付款时间计算到新徽公司破产重整受理日即2018年8月15日。请求驳回联建公司诉请。
联建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证明2010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新徽公司委托联建公司承担温泉二期度假酒店的工程设计,两份合同的设计费总额分别为70万元、120万元,共计19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第五次(最后一笔)付费的金额分别为14万、24万,付费时间均为“竣工验收通过后七天内”的事实;
证据二、申报债权初审通知书一份,证明2018年11月19日,新徽公司管理人通知联建公司,联建公司对新徽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对联建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的事实;
新徽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没有异议,付款时间根据合同约定是竣工验收后七天内,应当根据该起点计算联建公司的诉讼时效;对证据二没有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新徽公司对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依法调取了书香云端山体住宅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联建公司质证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认为竣工备案资料中的公章系伪造且不是案涉工程。新徽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虽然联建公司对在竣工验收表中的公章不予认可,但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也未申请鉴定,该份证据能够证明案涉书香云端山地别墅二期工程已经于2012年7月竣工验收。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7日联建公司作为设计人与发包人新徽公司就温泉二期度假酒店和书香云端山地别墅二期分别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设计费估算价总额分别为70万元和120万元,最后一笔设计费支付时间均为竣工验收通过后七日内,数额分别为14万元和24万元;约定的违约责任均是“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新徽公司就该两份合同的最后一笔费用共计38万元未向联建公司支付。案涉书香云端山地别墅二期工程于2012年7月竣工验收。
另查明: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皖10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黄金香对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联建公司向新徽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认为联建公司收到新徽公司152万元,最后一笔70000元的付款时间为2012年11月21日,此后联建公司未再主张欠款,联建公司债权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故未对联建公司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0年12月17日联建公司与新徽公司就温泉二期度假酒店和书香云端山地别墅二期分别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诚实信用地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温泉二期度假酒店工程中,2012年11月21日联建公司收到新徽公司两个工程的设计费用7万元,新徽公司认为联建公司主张该费用超过诉讼时效,但并没有提供最后一笔设计费用支付条件成就即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的证据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联建公司主张该笔工程的设计费用14万元予以支持;但鉴于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无法确定,对联建公司诉请从竣工验收通过后第八天开始计算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在书香云端山地别墅二期工程中,该工程于2012年7月竣工验收,且新徽公司支付的最后一笔设计费用是2012年11月21日,此后联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新徽公司主张过权利,联建公司的主张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浙江联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4万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联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浙江联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421元,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戴 勇
审判员 余淑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卫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