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城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南方城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楚格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3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方城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同辉,该公司淮安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海,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楚格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汪廷珍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丽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良、贾媛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南方城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楚格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3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3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南方城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于晓萍
审判员 马玉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