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初字第3787号
原告江苏南方城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西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嵇道坤,该公司职员。
被告**飞,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
被告***,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
原告江苏南方城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公司)诉被告**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飞、***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期限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公司委托代理人***、嵇道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公司诉称:2012年,江苏富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获准在淮安市清浦区和平工业新区筹建。同年5月,被告**飞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公司1-9#厂房、综合办公楼、管网总图的工程设计工作,合同总价款为38046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总设计费的20%(76092元)作为定金,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清,第二次支付总设计费的70%(266322元),于图审结束后付清,第三次支付剩余款项(38046元),于工程竣工后立即付清。其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设计工作,并将设计图纸交付被告**飞指定的代理人,但该公司只支付4万元设计费定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经原告了解,得知该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没有依法设立,被告***与**飞系夫妻关系。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飞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340460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第一、二次设计费至实际付款之日延迟付款违约金。
被告**飞、***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南方公司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被告**飞与***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4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9日登记离婚),双方均是江苏富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筹)的发起人。2012年6月20日,淮安市清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江苏富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筹)下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该公司申请的10万件/年不锈钢质叶片加工项目准予备案,要求公司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报送验存。被告**飞通过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招商办主任居杰办理江苏富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富嘉公司)的名称核准手续,后因被告**飞未能提供公司注册资金导致公司名称核准未果。被告**飞与原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崔葛村委会书记**是老乡,**介绍被告**飞回乡投资,被告**飞将有关公司核准以及厂房、综合办公楼设计联系工作都委托**全权办理。
2012年5月,被告**飞以富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使用公司印章与原告南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份(并经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查设计管理备案),约定发包人富嘉公司委托设计人南方公司承担富嘉公司1-9#厂房、综合办公楼、管网总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1、分项目名称:1-9#厂房,层数:单层,建筑面积:62204㎡,设计阶段方案:施工图,费率:5元/㎡,估算设计费:311020元。2、分项目名称:综合办公楼,层数:七层,建筑面积:8680㎡,设计阶段方案:施工图,费率:8元/㎡,估算设计费:69440元。最终计算建筑面积以出施工图面积为准。第三条约定: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1、上级批文,提交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2、上级部门批准方案,提交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3、设计要求,提交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4、地质报告,提交日期为2012年5月30日。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1-8#厂房建筑、结构、水、电施工图,提交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2、综合办公楼,提交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3、管网总图,提交日期为2012年7月15日。第五条约定:设计收费估算为380460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76092元,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第二次支付总设计费的70%即266322元,付费时间为图审结束,第三次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38046元,付费时间为工程竣工。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第七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合同签订后,被告**飞通过**转交原告南方公司设计费定金4万元。原告依约组织人员开展设计工作。2012年8月7日,**委托居杰前往原告南方公司领取富嘉公司第一期设计施工图纸(1-4#、6#厂房、研发楼施工图及节能结构计算书),2012年8月16日,经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处审图获得通过。2012年9月,**前往原告南方公司领取富嘉公司第二期设计施工图纸(5#、7#、8#厂房及办公楼施工图),并转交被告**飞,因富嘉公司未成功设立而未报送审图。因被告**飞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2014年9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支付设计费及逾期违约金,引起本案讼争。
另查,双方约定的管网总图在合同中没有另行收费。2012年6月,原告已完成对厂区室外管网平面图的设计工作,但管网总图因涉案厂房未实际动工而未交付。双方约定的9#厂房实际是以研发楼名义设计作为办公面积使用。据原告提交的设计施工图纸显示,1-8#厂房建筑面积合计60272㎡、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为9255㎡、研发楼建筑面积为2634㎡。
审理中,原告南方公司自愿降低违约金标准,主张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图纸及设计文件交接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对**、居杰的谈话笔录及1-8#厂房、综合办公楼、研发楼、管网总图等设计施工图纸,本院调取的婚姻登记信息、设计审图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审理中,依原告南方公司申请,本院对被告***在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价值50万元)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履行提供设计资料及文件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飞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亦是富嘉公司的发起人,且与**飞系夫妻关系,公司发起设立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应与**飞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载明的建筑面积,被告应支付设计费为388570元(62906㎡×5元/㎡+9255㎡×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万元,被告尚应支付设计费348570元,原告仅主张其中340460元,系原告自由处分权利,本院照准。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一、二次设计费的逾期违约金,原告主张第一次设计费逾期违约金从2012年5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双方对该次设计费付款时间约定为合同签订后三天内,而双方合同仅载明签订日期为2012年5月,未确定具体日期,但从双方约定资料及文件的提交日期来看,可以推定合同签订日期最迟为2012年5月20日,故第一次设计费的付款时间应确定为2012年5月23日之前。因被告已支付设计费定金4万元,原告自愿降低违约金标准按万分之五主张逾期违约金,故被告应从2012年5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承担应付款36092元的逾期违约金;原告主张第二次设计费逾期违约金从2012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双方对第二次设计费的付款时间约定为图审结束,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图审未结束,故被告应当承担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责任,结合第二期设计施工图纸收取时间2012年9月,根据图审时限有关规定,图审结束时间可以确定在2012年10月,本院确定被告应从2012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承担应付款266322元的逾期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南方城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340460元及逾期违约金(从2012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以36092元为本金计算,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以266322元为本金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汇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账号:80×××32)。
案件受理费7157元、申请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750元,合计10927元,由被告**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审判长程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蒋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芮行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第一款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