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