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5民初4677号
原告:北京正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成员。
原告北京正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北京正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正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德盛泰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01元,由原告北京正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