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乳山大视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1711号 原告: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北环路5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乳山大视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城区工业园宁波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大视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姜雪